失踪的尸体(3/4)
因为它的检验结果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定罪量刑的问题。
拿损伤的程度检验来说。
损伤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
而凡涉及刑案或民事的非致使伤按对人体的损害程度不同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虽然只是个别字的差异,但是不同的伤种的结果大不一样。
比如在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将轻伤误鉴定为重伤,
那么很可能会让这个被告人在监狱里多待上几年甚至是几十年;
而相反,如果将重伤误鉴定为轻伤,那么被害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犯罪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解剖检验是一个严谨细致的工作,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工作。
更何况。
我国的刑狱学问,萌芽于先秦时期,
在《礼记·月令》中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在书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
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可见解剖,先古上秦时期,便已有之。
宋慈《洗冤集录》的问世,更是堪称开天辟地,并在宋朝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可见,古人从古代时期,就已经非常重视刑案检验的作用,刑狱检验工作在历代的破案、断案之中起了不可代替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更让许多无罪的人免于蒙受不白之冤。
在很多的案件中,shā • rén 案件的现场,现场勘查往往可以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证实、揭露是否为犯罪行为以及查明、侦缉犯人。
因为犯人在作案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一些物体的变化或者留下一些犯罪的痕迹。
这些变化和痕迹,往往能反映犯罪的动机和经过。
比如说,在一个缢死的现场,侦查人员首先要做的是请仵作专门人员来进行一下勘查,
如尸体周围是否有血迹,
死前是否有挣扎痕迹,
现场是否遗留一些如毛发、斑痕之类的物品,
判断自杀还是他杀,
这样,断案人员才能确定侦查方向。
如果是自杀案件,那么就不必再浪费人力物力去追查这个命案的前因后果,为侦查工作省了很多麻烦。
而如果是他杀案件,断案官员也可以从一些蛛丝马迹中获取一定的信息,有助于侦查活动的进一步进行。
再有就是对尸体的检查,包括对尸体的表面检查和尸体解剖。
尸体的表面征象往往蕴藏着大量的信息,
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专业信息的分析,便可以从中获取大量线索。
而偏偏有些命案中的遗体。
如果只是通过表面观察,
尚且无法非常准确的确定死因和受伤情况。
为了能够快速的确定,唯有进行解剖。
再通过人体腹胀内部的各个器官,外观颜色,气味形态,以及工作变化等等。
便可以确定人死前所产生的病变,从而可以推断死者生前究竟受过什么样的伤害和历程。
这在断案之中,都显得格外重要。
对破案,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性。
更何况。
我们解剖的话,还要一边解剖一边记录,记录死者各个脏器的病变和状态。
为后续破案提供大量的可靠证据。
同时。解剖过程身边也是有人协助和监督的。
结束解剖之后,还会对死者的遗体进行精细的缝合,以及适当的清洗。
最后再让死者完整而体面的下葬。
整个过程,不会对死者有任何的不敬和亵渎!
目的是为了能够准确的确定死因,以及揪出潜在的凶手。
总不能因为这些传统习俗,就置命案于不顾吧?!
也不能因为这些所谓的习俗,就让凶手逍遥法外吧?!
此乃学生肺腑之言,还请皇上和诸位大人明鉴!”
……
朱元璋和众多官员以及太孙朱允文静静的听着。
良久,不曾言语。
坐在龙椅上的朱元璋率先打破沉默,瞪了瞪朱允文身边的那个刑部尚书吴伯昭:
“吴伯昭,你是刑部尚书,你来说说!
张丹青的解剖之论,可行否?!”
被朱元璋点名的刑部尚书吴伯昭,有些为难的看了看身边的诸位同僚,又看了看那个不言不语的太孙朱允文。
小心翼翼说道:
“臣恭听陛下旨意,别无异议!”
倒是个滑头。
此时众多官员,心里都闪过了这么一个念头。
这种模棱两可的打太极话语,要是在别的君主面前倒也能蒙混过关。
可他面前是什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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